仲裁的适用范围(教材14页)
(1)属于《仲裁法》调整的争议: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
(2)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: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②行政争议。
(3)下列仲裁不适用于《仲裁法》,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:①劳动争议;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
第二章:
1.劳动关系的建立:(1)用人单位自“用工之日起”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(2)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“用工之日起”建立。(教材37页)
2.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(教材38页)
(1)无效劳动合同,从“订立时起”就没有法律约束力;劳动合同部分无效,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,其他部分仍然有效。
(2)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,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“支付劳动报酬”。
(3)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,给对方造成损害的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3.法定假日包括: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,不包括重阳节。(教材42-43)
(1)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“法定休假日”工作的,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%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(2)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“休息日”工作,不能安排补休的,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%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(3)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%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4.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:(教材45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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