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:
1.仲裁的适用范围(教材14页)
(1)属于《仲裁法》调整的争议: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
(2)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: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②行政争议。
(3)下列仲裁不适用于《仲裁法》,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:①劳动争议;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
2.法律责任的种类:(教材31页)
(1)民事责任包括: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返还财产、恢复原状、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赔偿损失(考到)、支付违约金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。
(2)行政责任包括:
①行政处罚: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、行政拘留。
②行政处分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
(3)刑事责任:
①主刑: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
②附加刑: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、驱逐出境。
第二章:
1.劳动关系的建立:(1)用人单位自“用工之日起”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(2)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“用工之日起”建立。(教材37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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